越南法律图书馆网站于本(2016)年9月6日刊登有关辅导执行预付劳工薪资规定。依据2012年越南劳动法第100条规定(预付薪资):(1)劳工得依据劳资双方协商条件预支薪资。(2)对于因须履行国民义务而迫暂时停工1週以上的劳工,雇主应预付其暂时停工天数的相应薪资,惟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薪资,劳工并应于事后偿还该预领薪资,惟因履行军事义务的情况除外。
另依据劳动法第129条规定(暂时停职):(1)劳工因违纪情节复杂,若继续工作将对案情调查造成困扰时,雇主可暂时予以停职。有关暂时停止劳工工作,仅于经徵询企业集体劳工代表组织意见后,方可为之。(2)劳工暂时停职的期限不得超过15天,而特殊情况者,亦不得超过90天,劳工于暂时停职期间,得预领停职前薪资额的50%。(3)当暂时停职期满,雇主应接受劳工復职。(4)劳工因其违纪而遭受劳动纪律处分时,则不须退还其已预领的薪资款项。(5)对非遭受劳动纪律处分的劳工,雇主应给付其暂时停职期内之全部薪资。
又依据越南总理去(2015)年11月30日第05/2015/ND-CP号公告劳动法部分条文施行细则第26条第5项规定,对于劳工依据劳动法第100条第(2)项规定因履行国民义务须暂时停职,或依劳动法第129条规定被停职,计算预付劳工款项之薪资,系指于停职或被停职时之上个月劳动合约所列薪资,且须依据第05/2015/ND-CP号公告第22条(薪资给付形式)第1项所列(按劳工作业时间给付薪资)给付相应工作时间(月、週、日或工时)之薪资。
来源: 亚洲纺织联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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